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订的《平顶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及省、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补贴要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市或县(市、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随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除国家调整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外,其它因素增加的绩效工资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变。
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其它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