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市级前线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9.2需要省跨市调动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防火指挥部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
6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防火办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7 后期处置
7.1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火灾评估。由市防火办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和省防火指挥部。
7.3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7.4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市防火办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8 附则
8.1预案管理。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级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市防火办对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经市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省防火指挥部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