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根据火场情况,必要时召开市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防火办主任及有关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方案确定后,由市防火办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2.4按照市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区划分的规定,负责发生火灾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火情通报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协助地方和有关单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5.2.5根据火场情况,必要时,市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市防火办主任要亲临火场,协调、督查做好扑火救灾工作。需要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时,其成员要经市防火指挥部批准。5.3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市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市防火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4现场指挥。扑救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市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级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市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5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5.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市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
5.5.2扑火力量梯队安排。本着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市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第三梯队为驻平部队。
5.5.3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县(市、区)组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突击队、企业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等,由当地防火指挥部在辖区和联防区的范围内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同时服从市防火指挥部的调动和指挥。乡镇森林消防突击队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政府统一调动指挥。公安消防部队,由市防火指挥部商市公安局和公安消防支队确定;第三梯队为驻平部队。由市防火指挥部商平顶山军分区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同时报告省防火指挥部。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切实做好扑救安全教育,指定扑火安全员,讲解技术要点,并严禁动员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上山扑火,坚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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