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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6火情报告。

  4.6.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防火办报告。县(市、区)防火办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防火办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90分钟内上报至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核准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并量力进行扑救。

  5.1.2事发地县(市、区)、乡镇两级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市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8小时内火灾仍末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如有下列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市防火办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市防火指挥部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1)火场跨越县级行政区界限或距行政区交界处2公里以内的;(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内的;(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6)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

  5.1.4市应急委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市防火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5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各级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报告。

  5.2应急处置程序。

  5.2.1市防火办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防火办主任、市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和指挥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省防火办。

  5.2.2市防火办值班员根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立即向市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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