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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推进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部门衔接机制,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4〕127号),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减免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仲裁和信访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案件要及时介入,注重提高参与劳动仲裁、信访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和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各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法律援助机构“进人关”,真正把热爱法律援助工作、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全面落实培训计划、经费、师资、教材及任务,通过培训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使工作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要动员和鼓励工会、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市、县两级要尽可能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四)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临街一楼设立独立接待室,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等候区域与接待室区域要分离,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立私密区;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立公示栏及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栏;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开通并公布全省统一的12348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选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接待、解答咨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创新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库内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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