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
(一)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要求对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应实行法律援助。(二)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1.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2.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总人口35%以上;3.法律援助机构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4.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5.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受援群众数量大幅提高;6.在城乡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三、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任务及措施
(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建设。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面临的机构、编制、人员、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达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方便群众求助的办公场所和基本设施,制度健全、程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目标。1.健全机构。按照设立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一是建立市、县两级法律援助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市、县(市、区)要建立规范的法律援助中心(实行行政或事业财政全供);三是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四是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要求,配齐编制和人员。2.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行〔2004〕527号印发)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财政经费保障责任。要建立与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落实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拓宽社会捐赠集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要单独核算,规范使用范围,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3.完善办公设施。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根据上级要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有接待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办公用房不低于4-6间,办公场所应临街、交通便利、标志明显、便于群众来访。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创造较好的办公环境和条件,配备电脑(至少有1台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档案柜、交通车辆等基本办公、办案设施。4.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咨询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案件质量监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补贴发放、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投诉处理、经费使用与监督等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