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设计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图纸设计、招标公告时间)。
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招标局等部门协办。有拆迁任务的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的同时,由市住建委办理相关拆迁手续。
建设单位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审批后,按照要求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由该窗口牵头实行联合图审。为减少送审图纸数量,降低建设单位成本,牵头部门统一受理3套建筑施工图纸,转交图审室,用于各部门综合审图,消防、规划部门可各留存1套图纸,其它部门不再收存建筑施工图纸。市住建委建立图审档案室,统一保管送审图纸。相关审查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核算、缴纳手续,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在市住建委、市招标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工程取费类别确认、工程招投标和接水、接电、接气业务。
(三)施工许可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办。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缴纳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具备办理项目总产权证的条件,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办。
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市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市环保、消防、气象部门提供评估、检测服务的中介组织应超前服务,及时提交相关评估、检测报告。牵头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将验收申报材料转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并通知有关窗口验收时间、地点,相关窗口人员与后方联系,安排落实验收人员。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具体验收程序为: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作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验收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个别单位需重新验收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验收时间和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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