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审批服务项目、人员应进俱进。项目立项、前置审查、用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规费收取、竣工验收等审批服务事项,以及相关的垄断性中介组织、服务企业事务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场化的相关中介组织、服务企业通过招标择优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单位)从事行政审批的专业人员和中介组织、服务企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图审室,所涉图审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
(二)实行分段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成项目预审、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由承担主要审批职能的部门牵头,统一受理报件并负责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各协办单位在不同的审批阶段按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履行审批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总协调和督办。
(三)实行“一表”收费。清理基建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一表制”。将基建审批流程中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统一收取,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缴纳。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制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总时限承诺制。除土地招拍挂、图纸设计、各类评估、公示、公告时间外,从规划设计选址、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项目竣工验收,总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充分授权,或向其它部门委托授权,推行一审一核、审批专用章和图纸审查、现场勘察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措施,保证承诺实现。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预审阶段。本阶段终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含各类评估、图纸测绘、设计时间)。
由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协办。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协办单位参加的联审会,根据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的供地意见和地面、地下建筑情况,分别对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环境评价类别、抗震等级、消防、人防、防雷等提出意见和要求,告知注意事项。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评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平面规划设计。环保部门下发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划、消防部门对总平面规划图进行联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