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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1.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所有投资领域,各类资本都可进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投资设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2. 凡不涉及境外资金的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项目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其投资项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在申报法定材料齐备条件下,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涉及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工商部门即时办理。

  3. 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十一)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在2010年底前依法制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保持服务业用地合理比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服务业重点计划和市“3461”行动计划的服务业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各地收储的土地、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划和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规划、供地手续。

  (十三)完善价格、收费等政策。对用电容量100千伏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收费减免政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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