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消费者协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消费者协会: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步伐,2009年12月22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
12315是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全方位面向社会展示工商形象、依法监管、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着眼于构建工商行政管理“四个平台”,营造全省和谐消费环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
一、信息的分流
(一)信息来源渠道。
通过12315热线、互联网(吉林省红盾信息网局长信箱、省局12315网站)、短信、电传、信函、来访、领导交办、系统内移交、系统外移送等受理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
为便于各类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以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料,各级局内设机构之间相互移交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将案件信息抄送本级12315信息平台登记,统一录入12315数据库。各级局相关办案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要积极配合,协助完成好本部门获得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信息级别设定。
1、A级。指特急信息,以红色预警来表示。该级信息的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引起社会关注,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投诉信息;
(2)涉及多人的群体消费争议,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申诉投诉信息;
(3)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不及时查处可能继续扩散的举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