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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评估作价出资。

  (八)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媒介、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树立和打造品牌形象。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告发布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提供优惠服务。

  (九)扶持农民兴办的公司制企业做大作强。农民出资注册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扶持农民兴办的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十)放宽农民注册公司非货币出资的领域。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土地、林地用途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承包经营权证明和村民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变更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决议,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后,可作为兴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依据。

  (十一)放宽农民创办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及其他房屋、场地为经营场所的,可凭相关合法证明办理手续。

  (十二)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记试点工作,开展农民出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记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最终全省统一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委托工商分局(所)办理。

  (十三)开辟农村市场主体登记“绿色通道”,做好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在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处,确定专人负责,答疑解难、咨询服务。拓宽服务思路,完善服务措施,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络员制度,开展急事特办、上门服务等延伸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业水平,实现农村经纪人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十五)强化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确保农民合法权益。锁定农民群众投诉集中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提高农资监测的密度和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布农资消费警示,对经销不合格农资商品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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