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力争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和打击处理人员数比例明显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二)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妇联配合)。
(三)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工商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六)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配合)。
(二)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四)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