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因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引发的跳闸事故时有发生,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问题,保障正常供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其范围包括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供电部门要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十条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进行清理,并设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
二、清理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规划通道内已种植或自然生长的树木,自然生长高度或按照树木生物学特性,预计未来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补偿标准见附件),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后,由树木所有者实施砍伐。
(二)架空电力线路投运后,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最终生长高度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