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5.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编制《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6.对未经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批准,擅自改变节能设计的;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选用未获得认证或推广、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必要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七、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并作书面记录。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督抽查、责令改正、复查情况应有书面详细记录。

  八、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主管部门认证、推广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和节能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节能工程中的应用。

  九、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

  2.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检测时,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人员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组成。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对实施情况和实物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