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专项说明的节能审查内容,明确审查结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要求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岗前培训。技术交底是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的必经程序,其书面记录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技术交底资料是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应单独组卷装订成册存档。

  4.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5.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

  六、监理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面回复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不能使用,并清除出现场。

  4.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旁站,并将旁站监理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内。旁站记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作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存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