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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0〕30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2010]7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2010年节能减排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2010]9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完成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率达到100%,至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降低节能技术标准。需变更节能设计内容时,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申请,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

  二、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在规划编制阶段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在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形成节能设计专篇。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机电设备等专业,并应提供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墙面、地面、屋面、门窗、幕墙等的选型、构造及节点处理方法等。采暖、通风、制冷空调及配电、照明、智能控制等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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