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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大力提高城市和农村抗震设防能力。在做好城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有利时机,逐步实施农村民居抗震试点工程,推广应用《江西省农村民居住宅抗震构造详图》,促进全省农村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的提高。
  四、切实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设立疏散通道。
  五、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江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赣建发[2005]4号)编制本行政辖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将预案的刚性约束力变为应急时的有效执行力;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救灾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抗震防灾保障能力。抗震防灾工作专业性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9]1号)为契机,加强各级抗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抗震设防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抗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非抗震设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内设的抗震设防管理机构。努力在全省城乡建设系统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经费,确保抗震防灾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抗震防灾八项具体工作分工细化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抗震防灾八项具体工作分工细化表

序号

工作内容

主办单位

协作单位

工作要求

1

3至5年内,以学校、医院、民房为重点,逐步开展已有建筑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和加固工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有新的要求,应按照新的要求与规定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尽早开展抗震设防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市、县(市、区)内的生命线工程或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房管局)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卫生、地震等有关部门

2010年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完成本辖区已有建筑物抗震性能的普查,鉴定工作;拟定有关基础数据库建设规划和已有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改建或拆除工作规划,分轻重缓急实施,逐步消除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抗震设防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组织启动生命线工程及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要按照《江西省建筑改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赣建抗[2003]2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赣建抗[2007]1号)的要求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此项工作的经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基础数据库建设给予指导,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开展技术培训。

2

加强抗震设防要求与措施落实的监管,依法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发改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412号、建设部令111号、《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及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加强与当地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依法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服务窗口,由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表一《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判别表》,表二《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抗震专项审查。为突出重点,并按照建设部文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要点》(建质[2008]56号)文中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率要达到100%”的要求,努力将南昌、九江、赣州主城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专项审查率达到100%,其他市、县逐步推进。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经验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此项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将对此项工作开展的行政许可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3

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工程,尤其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各类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省、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县(市、区)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交通局、体育局、广播电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一、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此项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和非抗震设防区。

二、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凡处在抗震设防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灾救灾建筑、电力建筑、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当中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筑,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当地基本设防烈度的基础上加强提高;对处在非抗震设防区的上述工程,应体现工程的抗震概念设计,改善或加强抗震薄弱部位或构件,采取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抗震性能。

三、根据有关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结合贯彻《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省及设区市行政中心及100m以上(含100m)的高层建筑工程等,报省厅抗震办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把关。

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抗震性能与结构安全专家库的专家对设区市主城区及所辖县城的生命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给予把关。省厅及省专家委员会将采取“传、帮、带”的方式 ,给予指导帮助。

4

①控制水泥预制板在房屋建设中的使用。

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材总公司

开展调研,印发有关文件。严格控制水泥预制板在临时房屋建筑中的使用,取消水泥预制板在其他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②对建筑中的楼梯间设计必须予以重视,确保楼梯间在地震灾害中起到生命通道的安全作用。

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

汶川地震震害调查显示,楼梯间的安危成了关系人们逃生的“唯一生命线”。《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第3.6.6条强调:“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因此,楼梯应参与整体空间计算分析,并提供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楼梯间在地震灾害中起到生命通道的安全作用。

5

全省非抗震设防区的市、县城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地震动参数0.05g进行设防,全面、科学地提高城市抗震设防能力。

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县(市、区)地震部门

科学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对防震减灾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战略要求,非抗震设防区的设区市中心城区和县(市)的城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进行设防的要求,科学地分步骤、突出重点地先期将全省非抗震设防区的设区市中心城区及县(市)城区要建设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进行设防;要有针对性地与各个工程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体现必要的抗震概念设计,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设区市抗震专家组给予技术指导;促进全省城市率先实现综合抗御六级左右地震能力的国家2020年防震减灾的奋斗目标。

6

争取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推广寻乌、瑞昌等地先进经验,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建设370个省级示范点,辐射37个重点抗震设防区县(市)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主要乡镇。

设区市及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震部门

设区市及县(市、区)发改委、新村办、财政局、扶贫办

由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共同制订方案,组织论证,报省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

7

1-2年内,人口在50万以上的设区市要建成3个以上避难示范场所;50万以下的设区市要建成1个以上避难示范场所;抗震设防区的县(市、区)也要建成1处以上应急避难场所。

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规划局)

设区市及县(市)地震主管部门

开展相关调研,争取2009年印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推进各城市建设避难场所的建设。南昌市应在今年启动省会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8

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力;为确保城乡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应急预案管理落到实处,要巩固和成立抗震防灾的管理机构,做到有人管事、照章办事、有经费开展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县(市)编办、财政局

全省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均应编制设区市主城区及县(市)的《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可参考赣建发[2005]4号《江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编制;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精选当地的一级注册结构师等方面的人才,组建设区市建筑工程抗震性能与结构安全把关的专家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指导;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依托本单位的科、股(站、办),成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机构,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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