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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5.9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和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 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吸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级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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