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事发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 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 市应急委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4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目前,全市机动扑火力量有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360人,森林消防突击队460余人。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市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第三梯队为驻市部队。
5.4.3 民兵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动员。需驻市部队、预备役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商三门峡军分区和武警三门峡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