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
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方向,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环保监管。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三、资金申报程序、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资金申报程序。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实际,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制定全市“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申报(省财政直管县可直接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市年度预算,安排“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各乡(镇)按照施工进度向县级财政报账。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保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年度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政府责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县级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乡(镇)政府要积极按照所属县级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部门分工。市环保部门要统筹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定期发布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支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力度;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推行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建设适合农村需求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和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实施,加快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市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扩大安全农产品生产面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沼气“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造林绿化建设;市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改厨、改厕工程建设,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市交通部门负责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地区物流事业发展;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工矿企业废弃地生态修复;市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建设;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