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尽快形成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发展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郊区城镇延伸。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规划编制按期完成。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同时,以信息化为基础,加快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化公交系统发展。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对公交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公交停车场站建设及车辆更新、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与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补贴和补偿制度。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每年度末,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建设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等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等额的经济补贴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