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三门峡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豫政办〔2010〕1号印发,以下简称《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
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管辖区域内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