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服务均等,大力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属地化管理,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切实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逐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待遇。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其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同等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在流动人口中开展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妇科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构建数字化平台,尽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注重强化科技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尽早实现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体系,掌握人口流动变动状况和趋势。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信息交换制度,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动态化、常态化。
(三)推动区域协作,积极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内和市外协作力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切实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协作制度。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案件协查与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案件、协办事项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重点区域的流动人口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进一步落实现居住地属地管理责任和户籍所在地协调配合管理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相关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指导社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动务工人员信息统计、通报工作,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劳务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及时通报房屋租赁和建筑人员中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城市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