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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发证,实行查验员资格证制度,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地(市、垦区)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开展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通过检测站工作人员和车管民警了解查验员的表现和公正廉洁执法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满意率低于50%的,要调离查验岗位。
  (四)加强监管系统和机制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省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工作。市(地、垦区)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继续落实“黑质技监督发[2009]183号文件” 关于检验报告中应含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的有关要求,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和检验数据进行控制和管理。今后,凡新增安检机构没有达到有关技术监控要求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检测报告。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机动车现有的业务监控平台,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从源头遏制出具虚假报告,加强对机动车安检等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畅通监督举报及信息公布渠道。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质监部门将定期向省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批准项目、名称和地址等有关信息,各级车管部门要在车管所网站(网页)上予以发布。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取得安检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是否受理检测报告及联网情况通报给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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