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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5月15日至8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要全面认真落实《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以整治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测机构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等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部门联动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检验和查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检机构大检查。实施市(地、垦区)级逐一检查、省级抽查的办法,由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现场检车等措施,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证书。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车管所是否能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开展查验工作,是否制订了操作性强的查验工作规范,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列入集中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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