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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拟开盘时间、销售价格、是否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办理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项目,必须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该项目预售的书面证明,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或分期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也不得以内部认购、认订、登记、选号、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变相预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设定抵押。
  三、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要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南昌县等25个重点县(市)2009年9月20日前,全面建成并使用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9月30日前实现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2010年起,其他县(市)要全面建设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
  四、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不得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不得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媒体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也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发布的各种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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