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无有效时间约束)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人员材料(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注册印章);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三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材料留初审部门,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在领取新证书时,必须全部交回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二)各初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按《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审核所报资质材料,并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不得无意见呈报)。
(三)申报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在网上公示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并将在省报上公布已换新证企业及资质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6203670、625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