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设[2009]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精神,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范围
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 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集中受理时间及安排
(一)工程设计资质(行业资质、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等资质)
1、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9月21日至30日
主要受理符合新《标准》,申请甲级资质,以及申请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换证材料。10月15日前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5日
主要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符合新《标准》的设计企业换证材料,由我厅审批并核发新证书。
3、第三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12月20日至30日
主要受理基本符合新《标准》,但有个别条件不够申请资质延续一年的甲级资质,以及申请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换证材料。12月30日前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4、第四批集中受理时间:2010年2月15日至27日
主要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基本符合新《标准》个别条件不够,申请资质延续一年设计企业换证材料,由我厅审批核发新证书。
(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申报甲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将换证材料,于9月30日前报我厅初审,9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申报乙级及以下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换证的企业应将换证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我厅审批,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自行安排,但必须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须通过《企业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网上发送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申报数据(请按省建设厅赣建设[2007]36号文进行)。各设区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企业申报信息后,对所辖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填写明确意见后通过资质管理平台上报我厅,申请甲级资质(含各专项设计)和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可直接发送。
2、申请换证纸质材料由各设区市建设(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请水利行业、交通行业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还应由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专业初审)并填写明确意见,统一报我厅。申请甲级资质和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纸质材料由我厅(水利行业、交通行业乙级以上企业资质换证将商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初审后统一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申报材料
申请换证企业应按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实施意见》提交申报材料,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本次换证分六类情况提交资质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新《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注册主要技术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项目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此项内容申请甲级资质换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