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属投标人的雇员的;
2 、属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 、属评审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4 、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工作变动或联系电话改变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干扰公正评标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至到达市交易中心前,除告知家庭、任职工作单位外,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接受通知,或和他人商讨与评标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在到达市交易中心后,经市交易中心确认身份,上交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区。
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服从市交易中心的管理,在完成评标报告前,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的,暂停其参加评标资格直至解除聘约: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或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不按通知要求参加评标达五次的;
(三)一年中没有按通知时限到达市交易中心,且迟到时间超过 30 分钟达三次的;
(四)进入评标区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评标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五)接通知后至到达市交易中心前,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内容的;
(六)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履行回避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