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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四条 应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以上,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在 65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在接到评标通知后,能确保 1 小时内到达市交易中心报到;

  (五)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参加培训。

  本市专业人才储备较少的专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可适当降低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为评标专家库专家:

  (一)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在评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 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现职人员经任职单位同意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进入评标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聘书。

  专家每届聘期五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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