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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中心在重点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对研发费用给予1%至5%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经委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企业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经委。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取消省级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16项指标组成(见附件)。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经委和各地(市)经委负责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准则与评价办法》(黑经贸技发〔200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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