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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八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主要产品结构状况;
  (二)有关技术中心组建机构设置情况的企业文件;
  (三)有关保证技术中心组织运行、人才使用、经费筹措等方面的企业政策及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手段(包括检测手段、中试设备等)及基础设施情况;
  (五)技术中心人员编制、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
  (六)技术中心近年来科研开发成果情况(包括获奖和效益、市场等);
  (七)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及发展目标,技术中心自身发展规划及近期研究计划;
  (八)《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市)经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经委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委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认定。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经委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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