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经费以本企业为主。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