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换热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确保城区冬季供热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0〕18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城区换热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换热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换热站处于供热链条末端,是连接供热热源和热用户的重要环节,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集中供热的安全稳定。随着我市供热事业快速发展,换热站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日益突出:一是运营主体混乱。目前,城区相当一部分换热站由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运营,尚未实现供热企业直管,增加了供热中间环节。二是运行质量不高。因管理手段落后,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部分换热站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损害了用户利益。三是监管力度不足。由于大部分换热站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难以实现即时、有效监管。
加强换热站管理,组织实施换热站托管及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是贯彻落实《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供热质量的关键性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任务目标
城区内所有由物业公司等转供热单位管理的换热站,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委托各相关供热企业直管;今后新上网热用户所涉及的换热站,必须由供热企业直接运行管理。城区内换热站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接,实现远程监控和信息共享。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步进行,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评估验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和原产权单位等组成评估小组,对辖区内尚未移交的换热站及其附属小区管网、用户立管等供热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小区,由评估小组提出改造意见,并编制投资预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改造意见,协调筹集改造维修资金,委托相应的供热企业进行改造,验收合格后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