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39号 2010年07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7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和有关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根据气象部门信息,18日前我省面临一次大范围、高强度的持续强降雨天气过程,部分地方将出现暴雨、大暴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已启动Ⅳ级响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预警预报信息逐级传送至县、乡、村、社防灾责任人以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监测人员,传达至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戒备,结合本地区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灾预案,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
二、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地各部门要在已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的基础上将排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全面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人员投身汛期地质灾害排查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国土资源、气象、水文、安监、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逐级传达到位。特别是地震重灾区市(州)、县(市、区)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和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电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务必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