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预拌砂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本地区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企业选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城市“禁现”提供可靠的保证。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及计价依据,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三)积极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材下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销售网点、水泥制品企业等资源,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在农村推散中新上设施。
(四)加大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在反复清理收费项目后仍然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之一,是国家为扶持和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各建设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复后,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
(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还等政策。在“禁现”区域内,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10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100%的,不予返还。其他区域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在70%至9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5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70%的,不予返还。建设单位违反“禁现”规定现场搅拌,或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不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返还手续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缴同级财政专户。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媒体和渠道,向全社会积极宣传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示范工程、召开示范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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