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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积极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大力推进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较大幅度提升我市水泥散装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密切协作原则。经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建设、审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三)稳步推进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在中心城区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禁限范围。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的开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我市被列为第三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城市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内玄武街以南、宝通街以北、西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自2011年7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使用混凝土、砂浆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经信部门评估通过方可施工。市经信、建设、发改、公安、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禁现”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由建设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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