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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办法》施行要求,省国税局将统一对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新增公告格式并单独编号,开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库”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库”(下称“备案库”),各市局、县(区、市)国税局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学习,明确权限。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要专题安排税务总局下发的《办法》及其释义的学习讨论,认清各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和权限,切实提高广大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办法》的能力。特别要注意以下权限要求:
  (一)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统一使用“公告”文种。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并贯以“公告”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三)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四、严格签发、公告和备案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上述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形式做了重大改革,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以“公告”文种制发,实行单独文种、文号,同时,统一采用公告形式连续排号发出,并通过规定的公布渠道择一发布,无需下级税务机关层层转发即应贯彻执行。为便于学习、传达落实文件精神,仍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或纸质文本进行传递。省国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省国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原文转发至各市、县(区、市)级国税机关。省国税局、各地级市和有授权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县(区)国税局,如有补充规定的,要单独行文,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制作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公告形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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