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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1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办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广,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机关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办法》规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抓好日常运作和落实。要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机关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住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节点,完善文件办理制度,明确涉及多部门办文事项的领导协调和部门运转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二、分工协作,规范管理。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除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仅提供起草说明外,起草部门必须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法规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的修订、规范管理,并协调信息中心按照《办法》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和备案程序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相关设置。起草部门须按《办法》规定,正确使用文种,办公室和政策法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合法性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先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法性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按上述流程办理后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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