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10]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 [2010]4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加快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和发展文化旅游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转方式、调结构”的部署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仍占有一定比重,成为我市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发展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城市转型步伐。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焦炭、铁合金、电石、建材、纺织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我市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13.3万千瓦。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