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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在重点村设立环保专干,形成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建设。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质量预警监控体系。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加大对环保科技的资金投入,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鼓励高效、实用的垃圾、秸秆、粪便的综合利用以及农用化学品减量化、农村污染综合防治等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大力推广应用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环境保护技术。

  (十九)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理念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制定村规民约,从搞好庭院卫生做起,引导广大农民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认真抓好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

  (二十)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工业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畜牧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转化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农用天气预报,指导在适宜天气条件下施肥、灌溉和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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