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组织编制《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2.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3.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4.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其他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对已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河流,因地制宜进行处置和修复。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1.组织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同时作为“三门峡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
3.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
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建设污泥处理试点厂,有关项目全部列入“十二五”专项环保规划。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开展试点,2013年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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