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防控行业:铅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相关规定,鼓励发展排污强度低、能耗少、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加大对重金属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本项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二)强化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对这些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核。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已上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定期核查与三年一次的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于2010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