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第二十一条 修订应急预案按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对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应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有关资料报活动审批机关和安全许可机关备案。
重点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演练,有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应急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