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四)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视情况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五)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县(市、区)启动Ⅳ级响应,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六)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七)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督促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