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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六)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八)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制定后,报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九)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说明材料: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
  (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三)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四)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党政网、互联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删除涉密内容后编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研判和上报信息,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三)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县(市、区)政府的请求以及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市以上政府的指令,作出相应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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