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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机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重建。主要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和场所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主要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与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其中,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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