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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牵头部门(单位),参与编制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确定。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四)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五)村(社区)各类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
  (六)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编制,活动审批和安全许可机关加强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经营单位或责任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第八条 应急预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七)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八)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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