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牵头部门(单位),参与编制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确定。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四)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五)村(社区)各类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
(六)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编制,活动审批和安全许可机关加强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经营单位或责任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第八条 应急预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七)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八)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