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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议、批准、公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等六类组成。
  第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编制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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