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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4.4.1 池塘: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物学特性及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的数量、面积,且布局合理。需特殊条件的养殖种类,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4.4.2 湿地:建造用于净化育苗、养殖水体的人工湿地,面积不小于养殖水面的10%。

  4.4.3 进、排水:构建与池塘相配套的进、排水系统,进水口位于排水口上游,远离排水口,并设有防逃和避免其它种类混入的隔离设施。养殖水经人工湿地处理,达标排放。

  4.4.4 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运输、增氧、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

  4.4.5 管理用房:包括场长、财务、档案等管理用房。

  4.4.6 仓库:包括配有存放饲料、渔机具和药品的专用仓库。

  4.4.7 实验室:具备可进行常规养殖水质分析和鱼病检测的实验室。

  4.4.8 管理服务用地面积为育苗场总面积的4%。

5 管理

  5.1 人员

  5.1.1 场长或技术副场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场长须从事人工繁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技术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5.1.2 技术人员中包括质量检验、选育种、实验操作、档案管理及生产记录的专职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占全场的25%以上。

  5.1.3 技术操作工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的50%以上。

  5.2 生产

  5.2.1 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管理。应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和年度生产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2.2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原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5.2.3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

  5.2.4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引种、引进种的培育、繁殖、苗种培育、后备亲本培育和使用催产药物等记录。

  5.3 质量

  5.3.1 要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5.3.2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渔业执法部门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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